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2年5月3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市财政局 |
1.《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的表述“设立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并视财力实际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建议修改为“设立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安排专项资金规模。”。 修改理由:(一)此提法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关于“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的规定不符。 (二)参照自治区文件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的具体金额。 |
部分采纳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 |
2.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的表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建议修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修改理由如下: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规〔2022〕8号)第六条规定进行修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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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点建议加上“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的内容。 修改理由如下:为进一步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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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等9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北部湾大学等2个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第二次征求意见)
2022年9月1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市财政局 |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的表述“设立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建议修改为“设立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力状况安排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修改理由如下: (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桂财教〔2022〕36号)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表述。 (二)修改后的表述更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关于“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的规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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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机关电话反馈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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