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钦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15日
钦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优化财政资助方式,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已发放使用的创新券。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决策指导、核准等工作,并为创新券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进入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获通过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已列入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二)须已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并收到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创新券支付范围用于补贴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审计费用。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八条 申领发放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领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每次申领券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受理申请。
(三)确认发放。经市科技局审议,确定发放对象及金额。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实行第二年度固定时间集中兑付制度,具体根据市科技局年度发布通知办理,申请兑付创新券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财务审计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兑付创新券的补贴为财务审计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不实、恶意串通、蓄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付资金,取消后续申请使用创新券资格,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文件下载:1.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