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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2026-02-25 09:54     来源: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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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2025.11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11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和管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11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受其委托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地、市、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按规定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保密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11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合同的卖方(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卖方不在本自治区的,合同的买方(委托方或者受让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项技术合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只能申请认定登记一次。

1—2.【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1—3.【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2—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11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核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内容的合同,应当就其中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

2—2.【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2—3.【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2—4.【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3—1.【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4—1.【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5—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11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被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5—2.【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八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5—3.【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6—1.【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办公室);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办公室);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的(办公室);

4.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

5.出现腐败行为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6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6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6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其他行政权力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资源统筹与基础研究科、科技规划与科研诚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1224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6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支持重点产业开展任务导向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科技攻关。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

3.【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附件1-2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流程”。

1.受理责任(资源统筹与基础研究科):通知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评审责任(资源统筹与基础研究科):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 行汇总、整理、分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资源统筹与基础研究科):会议审议立项方案,作出 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决定。

4.送达责任(资源统筹与基础研究科):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文件,按时办结告知。

5.监管责任(科技规划与科研诚信科):设区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科技规划与科研诚信科)

1.【规范性文件】《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74号)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2.1

3.1

4.1

5.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钦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办公室);

2.对不符合钦州科技计划项目报条件予以受理的(办公室);

3.未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致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选(办公室);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

5.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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