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3日 |
| 标 题:钦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科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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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和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3日
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结题管理,参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钦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的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号)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励创新、容宽失败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项目验收机构(包括市科技局委托的局属事业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并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机构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
通讯验收主要适用于有财政经费资助且金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九条 受理验收申请时,项目验收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现场验收,或由项目验收机构委派3名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要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
(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生产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提供不真实验收材料造成验收结论不客观、不真实的,验收组织机构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版材料,20个工作日到期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验收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邀请1人参加。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三)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要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验收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审查,必要时到项目现场考察核实;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验收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验收机构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及组长。
(二)项目验收机构将专家邀请函、验收材料、专家意见表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成员填写好专家意见表并签名,连同验收材料返回项目验收机构。
(三)项目验收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一)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违规使用经费;
6.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8.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必要时,项目验收机构可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依据验收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将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审定,制作并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应用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
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于第二十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三项至第七项原因造成的,按照桂政办发〔2018〕16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收回
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终止结题组织
第二十七条 终止结题是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结题,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市本级财政经费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由于第二十八条的原因,需要申请项目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终止申请,并暂停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受理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受理后项目验收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及桂政办发〔2018〕161号有关规定,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科研诚信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理3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项目验收机构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机构应终止项目(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四条相关情形的,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暂停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机构应告知项目承担按照第二十九条要求,在20个工作内提交项目终止结题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终止结题资料,项目验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内容参照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无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公示,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终止结题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不配合处理:
(一)接到终止结题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在提交项目终止结题材料;
(二)接到项目验收机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完成补正;
(三)评审专家要求项目承担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
第四十条 终止结题项目处理措施包括:
(一)终止结题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组织收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经费。
(二)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为过错的,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以及在终止结题过程中不配合的,按桂政办发〔2018〕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无申请终止项目的参与单位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项目资助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为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进行验收结题,其验收结论参照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结题结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钦科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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