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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件精神,加快钦州市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我局草拟了《钦州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
接收地址:qzskjjcgk@126.com。
(二)信函方式
材料受理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建设街9号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邮政编码:5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钦州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字样。
(三)电话方式
电话:0777—2841688。
二、受理截止日期
反馈意见受理时间截至:2022年12月10日
附件:《钦州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钦州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文件精神,加快钦州市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事业单位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的技术成果。
办法所称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是指转化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成果。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的技术交易额。
第三条 重点支持购买转化绿色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海洋装备制造、智能交通建设等钦州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奖励类型和要求
钦州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必须是通过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核验的项目,即对购买科技成果(A类)、实现转移转化自有科技成果(B类)、科技招商引进的科技成果(C类)实现经济效益的三种重大成果类型进行补助,条件满足其中一类即可申请,同一项成果不可进行重复申报。
(一)A类:
(1)对钦州市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且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企事业单位年度纳税在1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助。
(2)对钦州市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成果但当年并没有实现转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B类:对钦州企事业单位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实现经济效益,近三年累计形成的经济效益不少于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C类:对钦州科技招商引进的科技成果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助。
(四)同一依托单位同一项成果,不得重复享受市本级部门财政支持。
(五)一年内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不超过3项,累计奖励金额最高20万/年。
(六)对于申报B类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能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个项目80%的审计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项,单个企事业单位审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年。
第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对促成技术供需方实现技术交易(仅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两类交易)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每年促成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万元,每个奖励最高10万元/年。对完成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机构给予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0.5‰的工作奖励性后补助,补助金额最高25万元/年。
第六条 申报奖励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成果项目,或使用该项科技成果促进企业在近3年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地方经济贡献排名靠前或有研发活动且填报研发投入统计的企事业单位。
(三)通过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钦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核对市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核验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年度申报、会审、信息公开;指导并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相关工作。
(二)市内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按时、如实填报统计、税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审核和公布
(一)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收到企事业单位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要求下达奖励通知。
第十条 每年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补助经费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钦州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奖励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科学技术局、钦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2017年印发的《加快全市技术市场发展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钦科发[2017]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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